保监会就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公开征意
发文日期: 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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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10月3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警告”等12类行政处罚。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当事人对相关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因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拟依法作出“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等11类行政处罚的,应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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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