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
发文日期: 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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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下称《通知》),自10月1日执行。
根据《通知》,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来源: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