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接问题
发文日期: 2017-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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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执行。
《通知》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待遇计发参数、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等事宜作出安排。《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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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