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境内卷烟包装标识规定
发文日期: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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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烟草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下称《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的所有非出口卷烟和国外进口卷烟以及境内免税商店销售的卷烟条、盒包装和标识。根据《规定》,卷烟包装体上应使用规范汉字印刷警语,警语内容包括“吸烟有害健康 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烟”等三组。第一组警语应在包装体正面警语区内使用;第二、三组警语在包装体背面警语区内轮换使用。《规定》指出,卷烟包装体应按国标要求标注焦油量、烟碱量及一氧化碳量等烟气成分和释放物信息,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毫米。《规定》还明确,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禁止使用误导性语言,如“保健”、“疗效”、“安全”等用语。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