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
发文日期: 2017-02-21
英文版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
《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适用于进口货物并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告》明确,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公告》要求,纳税人在取得海关缴款书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海关缴款书相关信息申请稽核比对。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提交的信息与海关传输的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逾期未提交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的,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方可抵扣。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