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拟完善药品再注册制度
发文日期: 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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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食药监总局发出《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询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4月13日。
《征求意见稿》旨在落实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
有关要求,其规定,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内,该药品所有规格产品均未上市或进口,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该药品不予再注册,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到期后予以注销。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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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