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企业所得税法 鼓励公益性捐赠
发文日期: 201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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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下称《决定》),经第六十四号主席令签署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规定的慈善捐赠支出三年结转自2016年9月1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决定》不影响其效力。对于企业在2016年9月1日后、修改决定实施前发生的慈善捐款支出,同样可以享受三年结转扣除的优惠。
(来源:
中国人大网
)
法规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