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发布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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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等十部门下发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时下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等三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应同时满足“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等5项条件。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根据《办法》,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示范平台(技术类)应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办法》规定,已获得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技术类),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将撤销其免税资格,并要求其补缴已免的相关税款。
(来源: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