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
发文日期: 2017-08-23
英文版
日前,海关总署发出2017年第37号公告,旨在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自11月1日施行。
根据公告,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需提交的材料,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和
第十五条
有关规定执行(《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担责。公告规定,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公告还明确,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发生变更”等三类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办理海关手续。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