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发文日期: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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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食药监总局、财政部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等3类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办法》予以奖励。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等4种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办法》奖励范围。《办法》明确,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办法》规定,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符合“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等4种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