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拟修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发文日期: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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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部发布《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018年1月12日。
《征求意见稿》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设备台(站)设置与安装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并且验收合格;”。将第十条修改为:“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局审核。”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取得开放许可并处于正常运行的导航设备不得擅自关闭。”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删除第八条第四项;删除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
(来源:
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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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