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
发文日期: 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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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总署发出2018年第7号公告,明确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根据公告,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且货物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除按现行规定规范填报外,应据实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中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和“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等计税必要信息。凡信息填报完整准确的,H2010通关系统自动计税;信息填报不准确、系统无法实现自动计税的,转为人工核查处置。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无论进口货物原产地是否为涉案国(地区)的,均应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应做出情况说明。
(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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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