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规章、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发文日期: 2018-01-17
英文版
日前,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统称《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决定》确立了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行政法规、规章起草时应当将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审查时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决定》建立了立法后评估制度,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决定》还完善了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规定了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确立了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进一步完善解释和废止程序等。
(来源:
中国政府网
)
法规链接: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