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日期: 2018-01-17
英文版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在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的基础上,调整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明确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确定方法,调整了核发权限,细化规定了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5项具体制度,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并在附则中增加了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和相关要求。根据《办法》,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办法》明确了核发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了排污单位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公开信息等5种情况的处罚条款。
(来源:
环境保护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