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对《边境贸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 2018-01-19
英文版
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发《边境贸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2月21日。
《征求意见稿》共6章33条,适用于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征求意见稿》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不得以边境贸易方式进口。边境贸易进口商品,应当在入境口岸、边民互市点实施现场检验检疫。边境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生产地、商品集散地或者出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边境贸易进口商品,可以实施单证审核、现场查验、实验室检测等合格评定方式。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边境贸易进口商品指定地点存放,完成检验检疫前不得销售使用。边境贸易进口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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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边境贸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