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加强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发文日期: 2018-02-14
英文版
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
《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下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意见》指出,要坚持“谁认定、谁负责”原则,认定“黑名单”的部门和单位负责“黑名单”的公布、信用修复、异议处理、退出等工作。《意见》明确,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电能服务企业、电力设备供应企业。其中,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存在“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等四类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意见》还强调,应按“正式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列入事由和依据,允许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辩材料”等程序认定“黑名单”。
(来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规链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