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执行和解”等三个司法解释
发文日期: 2018-02-23
英文版
近日,最高法院下发
《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称《规定》)、
《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及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均自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20条,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明确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二、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三、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四、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五、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其中,根据《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