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修订印发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
发文日期: 2018-02-23
英文版
日前,国家铁路局印发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
(下称《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细则》,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申请企业应当具备“拥有符合规划和国家标准的铁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等6项条件。铁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20年。《细则》提出,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铁路运输经营方式,包括独立、合作、委托以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受托企业应当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无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应当采取独立、合作经营方式。
(来源:
国家铁路局
)
法规链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