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出台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发文日期: 2018-03-21
英文版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
(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共6章26条,涵盖划分原则、申请与办理、资产与用户、变更与管理等内容。根据《办法》,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办法》指出,配电区域原则上应按照地理范围或行政区域划分,具有清晰的边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交叉供电、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无法落实等情况。《办法》明确,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成本优势。
(来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规链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