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部署打击食品生产销售违法犯罪
发文日期: 2018-03-22
英文版
近日,食药监总局发布
《关于打击食品生产销售违法犯罪的公告》
(下称《公告》)。
《公告》规定,食品生产者要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能够说明来源,必须按
《食品安全法》
有关规定保留进货发票,必须对所销售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公告》明确,食品生产者发现市场有其产品被假冒的,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知道有人假冒其产品而不报告的,放任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告》还要求,各地食药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在本行政区域存在有关违法犯罪行为长期没有发现的,要追究相关公职人员的监管责任。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打击食品生产销售违法犯罪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