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发文日期: 2018-03-22
英文版
近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发《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同步下发通知,自5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自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统一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通知提出,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地方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地方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尚未颁布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国家标准。通知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标准限制制度。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关于印发〈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