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发布《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
发文日期: 2018-03-23
英文版
近日,质检总局制发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
(下称《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细则》提出,有“其他国家或地区已实施召回但在国内未采取召回措施的”等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缺陷调查。《细则》明确,进口商实施召回,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进口商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质检总局和评估中心及时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细则》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进口消费品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质检总局可以向社会发布消费预警信息。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法规链接: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