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发文日期: 2018-03-23
英文版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下称《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通知》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涉及的契税政策作出规定。根据《通知》,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通知》明确,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