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增值税问题
发文日期: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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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5月1日起施行。
《公告》对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等问题作出规范。《公告》明确,同时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等两项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