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事项
发文日期: 2018-04-24
英文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6月1日起施行。
《公告》将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9号公告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公告》将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3号公告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