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发文日期: 2018-04-26
英文版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下称《通知》)。
自2018年5月1日起,《通知》提出: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社部发〔2016〕36号文件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二、按照人社部发〔2017〕14号文件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三、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法规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