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制发《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
发文日期: 2018-05-22
英文版
近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
(下称《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南》规定,取得证监会H股“全流通”试点批准的境外上市公司,将参加H股“全流通”试点的、原由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登记的非境外上市股份跨境转登记至香港,成为可在香港流通的境外上市股份。《指南》明确,境内证券公司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须向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H股“全流通”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试点期间使用深市B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作为H股“全流通”相应账户。境外代理券商参与试点,使用现有B转H业务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作为相应账户。《指南》还指出,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使用深市B股账户号码段,该账户仅能用于H股“全流通”减持,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来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法规链接:
《关于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