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发文日期: 2018-05-22
英文版
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下称《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通知》提出,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来源: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