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税征管问题
发文日期: 2018-06-15
英文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财税〔2018〕58号文第五条第(三)项所称“三年(36个月)内”是指自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36个月内。根据《公告》,单位为个人申报现金奖励、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当期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同时将现金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据此以“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以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