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部署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
发文日期: 2018-06-15
英文版
近日,国税总局制发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和
《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并同步下发
《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以及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统称“制度文件”)。
制度文件明确,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等继续有效。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制度文件还清理了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的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一了政策执行口径和执法标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