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颁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发文日期: 2018-07-19
英文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7月23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
民法总则
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
民法通则
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提出,
民法总则
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
民法通则
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规定,
民法总则
施行前,
民法通则
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还对诉讼时效中止等问题作了规定。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