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
发文日期: 2018-07-19
英文版
近日,最高检发布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
(下称《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指引》规定,公诉人可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采取不同的举证质证模式。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经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法庭同意,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一般应全面详细举证质证。《指引》明确,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组织展示证据的,公诉人应出示拟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关于举证方法,《指引》提出,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应单独举证。“零口供”案件的举证,可采用关键证据优先法。《指引》还要求,质证应一证一质一辩,并针对“对辩护方质证的答辩”、“对辩护方证据的质证”等作出详细规定。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