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征询意见
发文日期: 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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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9月10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次修正仅对原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不改变其体系框架。重点是将目前条例规定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两级发证”体系,调整为国家、省、市“三级发证”的模式,使辐射安全风险较低单位的发证权限可以适当下放,同时对原条例中个别描述不严谨、不完整的条款进行局部修改。鉴于此,《征求意见稿》对原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来源: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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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关于征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