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伦通”再出配套规则 发行人董事须履行七项承诺
发文日期: 2018-11-19
英文版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沪伦通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
以及
《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下称《声明及承诺书》)、
《关于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投资者通过权益信息披露系统申报披露权益信息的通知》
,其中,《声明及承诺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及承诺书》的“声明”部分,要求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境外发行人的董事,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境外发行人从事“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等六种行为之一,致使境外发行人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法规链接:
《关于发布〈沪伦通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的通知》
《关于发布〈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