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扩大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范围问题
发文日期: 2018-11-20
英文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对“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以前已经承诺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境外投资者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用于投资的利润款项的,可否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以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条件,但没有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追补享受优惠政策”等问题加以明确。根据《公告》,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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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