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
发文日期: 2018-12-11
英文版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91号公告,明确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一、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二、关于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务。报关企业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三、关于临时注册登记。申请人办理海关临时注册登记的,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即可向海关申请办理。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