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部署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事宜
发文日期: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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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94号公告,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涵盖“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场所管理”等内容。其中,公告指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公告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