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规定
发文日期: 2018-12-13
英文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21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程序性规则,包括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申请书及载明事项、审查程序、复议等。二是实体性规则,包括行为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行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等。三是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及因申请有错误引发的赔偿诉讼的管辖、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等。四是同时申请不同类型保全的处理、申请费等其他问题。其中,《规定》明确,有“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等六种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认定属于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
第一百零一条
规定的“情况紧急”。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