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对《渔业、畜牧用盐管理办法》征询意见
发文日期: 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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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发布《渔业、畜牧用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2月21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渔业、畜牧用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适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加工、制作、保鲜水产品和畜禽产品过程中使用的盐应当为食盐。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渔业、畜牧用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法规链接:
《公开征求对〈渔业、畜牧用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