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49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发文日期: 2019-03-19
英文版
近日,国务院印发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在机构改革方面,一是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修改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发票管理办法
等29部行政法规;二是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修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等8部行政法规;三是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修改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等4部行政法规;四是合理配置宏观管理部门职能,修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4部行政法规。《决定》明确,在“放管服”改革方面,一是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二是优化审批流程;三是优化涉外技术转让环境;四是取消有关证明事项。其中,《决定》修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删去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等规定。
(来源:
中国政府网
)
法规链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