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明确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发文日期: 2019-03-19
英文版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下称《公告》),此前国税总局还下发
《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了如下问题:一、非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需要具备的条件。二、税务机关如何在办理汇总纳税事项时做好服务纳税人及内部协同管理工作。三、非居民企业从何时开始按照《公告》规定汇总纳税。四、非居民企业在《公告》施行前已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如何办理汇总纳税。其中,《公告》规定,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在汇总纳税的年度中持续符合“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等三个条件。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