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公布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配套举措
发文日期: 2019-03-22
英文版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称《公告》),国税总局办公厅下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随后,税总接连发布
《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
、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
和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其中,《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重新开具的,先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