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事宜
发文日期: 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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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70号公告,明确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
公告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同时,公告明确,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