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文取消一批证明事项
发文日期: 2019-04-24
英文版
日前,教育部下发了
《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取消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等在内的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通知》指出,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遗失、损坏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申请补办相应证明书时提交的登报遗失证明,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升学时提交的学籍证明,改为学校通过统一电子平台核验。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来源:
教育部
)
法规链接: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