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发文日期: 2019-06-14
英文版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
《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是税务机关确定申报企业是否为城市公交企业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名录》。《公告》指出,税务机关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已经列入《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公告》还要求,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