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7月24日起实施中国-白俄罗斯海关AEO互认
发文日期: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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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总署下发《关于实施中国-白俄罗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明确,2019年4月,中国与白俄罗斯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白俄罗斯共和国AEO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19年7月24日起正式实施。《公告》指出,白俄罗斯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白俄罗斯海关“第三类AEO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白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减少单证审核”“适用较低的查验率”等通关便利措施。《公告》要求,与白俄罗斯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要将AEO编码告知白俄罗斯进口商或出口商。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1号--关于实施中国-白俄罗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