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决定修改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等两规章
发文日期: 2019-06-24
英文版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下称《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删去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第四条
第三项;将
第五条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所有人”后增加“可以提供服务的船舶类型”。同时,《决定》将第三十七条中的“交通运输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删去第三项中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第四项修改为:“《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另外,《决定》还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等作出修改。
(来源:
交通运输部
)
法规链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