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发文日期: 2020-01-22
英文版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下称《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
根据《公告》,“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等九项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居民个人应当依照
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等三类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同时,《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