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发文日期: 2020-01-23
英文版
日前,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出
《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如下:一、对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沿海港口加注的燃料油,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本公告所述燃料油,是指产品编码为“27101922”的产品。二、海关对进入出口监管仓为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的燃料油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人凭此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免)税。三、本公告所述燃料油适用的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