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等
发文日期: 2020-03-31
英文版
近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
《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以及
《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下称《通知》),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删除《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中的两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同时,将第三条中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修改为“实行《免税物资清单》管理。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此外,《通知》还对第四条、第五条和附件2中部分内容作出删改。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
《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